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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维修部件费用明细-冰箱维修国家或地方法规标准

冰箱维修部件费用明细-冰箱维修国家或地方法规标准

国家三包法规定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扩展资料: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三包

新飞冰箱一年内维修三次怎么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培训服务。第五条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技能认证。第六条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变更、合并、分立、迁移,应当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第九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消费者告示,处理善后事宜,并向许可机关备案,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根据其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其具体办法由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其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和维修服务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及时查处虚假的标价内容、标价形式等价格欺诈的行为。第十二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检验制度,接受消费者咨询回复制度。第十三条 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并在维修单上予以注明。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修复,需要延长修复时间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第十四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在产品修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

(二)当场向消费者演示修复后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如实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三)上门维修服务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标志,出示收费标准;需将产品带回维修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有效凭证;

(四)不得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

(五)承担修理产品的丢失、损坏所引起的责任;

(六)提供故障维修单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国家对产品主要部件维修后的免费返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免费返修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可以要求退货或更换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菱冰箱维修服务资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

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

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

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

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

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

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

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

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

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

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

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

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

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

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

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

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

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

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

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

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

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

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

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

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

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

码标价。

第九条 商业企业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职责:

(一)在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下,从事具体

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

(二)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家用电器商品

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开拓维修项目,积极创收,增加社会效益;

(五)定期派维修技术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更新知识,适应商品更

新换代的维修发展要求。

第十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

(二)取得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部中心”认可的

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二)积极参加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维修

技术与技能,适应家用电器商品更新换代的技术发展要求;

(三)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三包”和社会维修

第十二条 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

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进口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

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具有商检部门的合格证明;其中收录

机、录像机包修半年,其他均为一年。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

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

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

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论国产或进口,不实行“三包”,

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的;

(三)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四)包修单上填写的机型机号和送修的不符或涂改的;

(五)海关罚没走私处理的;

(六)无随机包修费的;

(七)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

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

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

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

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

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

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

免收修理费。

第五章 维修零部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维修家用电器所需零部件,凡国内能生产、代用并能保

证供应的,一律用国产件;各级维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进口的,“省中

心”要及时编制要货计划,报送“部中心”统一组织进口。进口所需外汇,

原则上由地方自筹。

第二十四条 进口和在国内组织到的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仪器、工

具等,要通过商业系统的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供应全国各地。

第二十五条 进口的各种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须加强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中心”设立直属培训中心,负责较高水平的培训工

作。“省中心”负责基础知识的培训和上岗操作的训练。两级培训,都要统

一考试;合格者,发给“部中心”统一制定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可向受培训学员收取适当的学习材料工本费

和学杂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条 对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

称的考评工作,原则上由“省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如

考评机构不健全,可委托商业部全国电器商品维修检验技术职称考评委员

会代为考评。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凡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部

中心”与“省中心”应当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

给予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买电子产品国家有什么三包的规定?

上菱冰箱作为老品牌虽然在前期品质过硬,返修率低。但是现代服务思想不知道是否已经跟上,在售后维修方面本着以顾客为主的原则尽量做好。那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上菱冰箱的售后维修服务政策吧。

上菱冰箱三包有效期内产品维修服务政策

1 包修政策:

凡购买上菱冰箱产品,实行整机免费包修一年,主要零部件(包括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筛检程式、冷凝器、毛细管、电脑板)免费包修三年。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免费包修范围,特约服务维修网点可按本手册有关规定实行收费维修:

1.1 消费者因运输、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1.2 非上菱电器指定的特约服务维修网点所维修造成损坏的(包括消费者自行维修或拆动造成的)。

1.3 无包修凭证及有效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的;

1.4 有效凭证、包修凭证不符或涂改的。

1.5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

1.6 处理品、消价销售的试制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

超三包维修期产品维修服务政策

超三包有效期(产品购买之日到使用者报修之日,时间超出包修期)的产品发生故障而需要维修时,实行向用户收费维修。

对丢失有效购买凭证、发票的,产品购买日期可按产品出厂日期后延两个月计算。

1 上菱冰箱维修要求

1.1 使用者向特约服务网点报修后,维修部应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服务。首先应检查产品的包修卡

有效购买凭证,并进行核实,确定其属包修期还是非包修期。

1.2 对使用者产品进行故障检查,

确定故障后,必须向使用者出示上菱冰箱统一收费政策或当地法定收费标准,并与用户礼貌协商收费事项,待用户认可后方可进行维修。

1.3 发生争议情况下,维修人员必须采取克已让人的态度,并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技术服务部经理,以求协调处理。

1.4 维修结束后,必须与用户一起进行试运行,运行正常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开据正式发票。

1.5 收费维修时需更换配件的,特约服务网点应使用上菱电器配件进行更换,所产生的旧配件应留给用户,不得向用户索取旧件,不得将收费维修而产生的旧件退回公司更换。

2 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及收费要求

特约服务网点必须严格遵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国家和地方法规、以及上菱电器相关管理制度从事收费维修服务工作

其实上菱冰箱官网上并没有完整的售后维修资讯,比如维修费用、网点资讯等等,这是它的一点不足。上菱冰箱的售后维修服务电话是400-720-3636,如果有什么问题大家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哦。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时间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1986年4月,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参考资料?三包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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